【中央補給】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創投加速創新創業計畫」(受理至 8/31 截止)
隨著全球供應鏈重組,產業轉型需求日益迫切,新創產業在整體產業結構中已成為創新引擎與轉型催化劑之關鍵角色。然而新創產業長期面臨資金瓶頸挑戰,近年又受美國加徵關稅等國際政策情勢變化影響,阻礙其進步成長之動能。故為支持我國新創產業,協助產業創新活動並考量特定情況有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所需,擬規劃辦理「創投加速創新創業計畫」(下稱本計畫)。期望新創企業以其創新思維、敏捷迭代之精神,為產業注入新活力,共同強化我國在全球價值鏈中之戰略地位,開創永續發展新局面。
📍申請補助資格
•(一) 新創企業(申請廠商)須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並以成立8年內為限(即至申請收件日成立未滿8年之企業),若有受到美國加徵關稅政策等國際情勢影響,可提供相關說明,於計畫審查時可考量依韌性辦法第5條第2項予以優先補助,並適用韌性辦法。
•(二) 新創企業及企業創投/創投皆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減資。
•(三) 新創企業及企業創投/創投皆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本部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
•(四) 投資申請廠商之企業創投,應為實收資本額6億元以上之國內上市櫃公司、未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或專設基金,對外部新創公司進行策略性投資,且其目的在於取得母公司本業或未來成長領域的技術、市場、產品或商業模式協同者。
•(五) 投資申請廠商之創投,應為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經營型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前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應為6億元以上;如屬有限合夥者,其實收出資額亦同。
•(六) 若超過1家企業創投/創投參與,各企業創投/創投之投資,均須符合前述規定。
•(七) 企業創投/創投原則上應於本計畫申請日(以辦公室收件日或郵戳為憑)至簽約日後3個月內完成注資,若未能於前述期間完成注資者,須來函申請注資時間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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